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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与周XX、祝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8)浙0205民初1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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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4069593J)。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XX***号。
主要负责人:张XX,该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芳芳,浙江XX律师。
被告:周XX,女,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祝XX,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中国XX(以下简称中国XX)与被告周XX、祝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国XX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芳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X、祝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周XX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2206.28元,支付自2018年3月28日起以42206.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500元;2.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周XX名下的车辆(车牌号为苏J×××××)在上述债权范围内行使抵押权,就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祝XX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周XX、祝XX未作答辩。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借款合同:2016年7月12日,原告与被告周XX签订编号为2016年甬中江东信用卡外汽分字3483号的《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被告通过信用卡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原告透支贷款用于购买汽车,其中汽车分期付款购置汽车额度为76000元,综合服务费额度为10800元,银行手续费额度为8202.60元,总付款额度为95002.60元,分36期归还(一期为一个月);还款方式为月均等额、取整入账、免息还款;持卡人未按期归还分期购车透支额、手续费或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含分期购车透支额、透支利息、手续费等)全部提前到期,并承担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
二、款项交付情况:原告将95002.60元汇入周XX指定的账户,2016年7月15日被告周XX以消费形式刷中行中银卡86800元、8202.60元。
三、还本付息情况:截至2018年3月27日,尚欠剩余贷款本金42206.28元。
四、担保情况:周XX以《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汽车(车架号为LNBSCCAH9FF086715,发动机号为EM02F023094,车牌号为苏J×××××)作抵押,于2016年7月12日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6年甬中江东信用卡外汽抵字3483号的《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抵押合同》一份,为2016年甬中江东信用卡外汽分字3483的《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分期购车款、手续费、综合服务费、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因持卡人违约而给抵押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并于2016年7月26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五、共同还款人:2016年6月28日被告祝XX向原告出具了《信用卡购车分期共同还款人承诺书》,承诺其自愿作为连带共同债务人对周XX与原告签订的涉案合同项下的债务(含分期购车金额、分期手续费、综合服务费、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
六、其他: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了2500元律师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周XX、祝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XX借款本金42206.28元、赔偿律师费损失2500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28日至实际履行日止以42206.2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若周XX、祝XX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中国XX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对周XX名下的汽车(发动机号为EM02F023094,车架号为LNBSCCAH9FF086715,车牌号为苏J×××××)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计459元,由周XX、祝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乃洪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章XX
  • 2018-08-05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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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芳芳律师,浙江慈溪人,法学学士,大学英语六级。从事法律工作九年,专注于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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