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徐XX,男,彝族,1981年3月2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
原告(反诉被告):徐XX,男,汉族,1971年1月5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女,彝族,1957年8月4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郑XX,男,汉族,1976年9月27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黄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罗XX、徐XX、徐XX与被告郑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被告郑XX对原告罗XX、徐XX、徐XX提出反诉。反诉原告郑XX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罗XX、徐XX、徐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XX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80910.76元,减半收取40455.38元,由郑XX负担。
审判长 古维贤
审判员 徐 斌
审判员 姚 丹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敖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