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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XX公司、连云港市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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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连云港XX公司。
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秦国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岭,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江苏XX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连云港市XX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学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江苏XX律师。
再审申请人连云港XX公司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连云港XX公司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3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复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连云港XX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实际并不存在的租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原审存在超出诉讼请求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
2015年11月1日之前的利息被申请人在原审诉讼请求中并未主张,原审判决超出诉求范围判决申请人支付2015年11月1日之前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
3、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错误认定。
2013年涉案厂房、场地被灌云县国土部门收购、收回,申请人如何继续使用被收购、收回的厂房、土地。
涉案土地于2016年3月已经挂牌出售给案外人,自2016年3月开始该土地所有权已经属于案外人,被申请人已没有收取租金的权能。
因此原审判决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XX公司辩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而且到目前为止,申请人未将涉案厂房场地交付给被申请人,申请人理所应当向被申请人支付租金,申请人所述并非事实,至今为止涉案土地仍然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
关于此问题连云区法院(2015)港商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也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2、关于申请人提到的杨集法庭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当时第三人也参加了庭审,被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了设备转让协议,申请人当庭发表质证意见,杨集法庭已查清被申请人转让的设备与申请人无关,并不是申请人的设备,同时原审判决也并没有超出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审判决列举的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XX公司是否应当给付租金。
2、原审法院是否超过诉讼请求裁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厂房、场地使用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申请人连云港市XX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申请人提供了厂房及场地,申请人应按协议约定向被申请人连云港市XX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在申请再审期间,申请人XX公司虽然提供了相关材料来证明自己的观点,但不能证明其已将涉案厂房及场地交付给XX公司,到目前为止XX公司也没有与XX公司办理过书面的厂房及场地交接手续。
另,原审判决书的审理内容也没有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再审申请人连云港XX公司的申诉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连云港XX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利
审判员杜兴淼
审判员朱立刚
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XX
书记员刘XX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2018-03-22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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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向阳,央企法律顾问转行做律师,专职做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毕业于长沙理工大学。2008年起工作于央企中交第三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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