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甘肃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
委托代理人:王立功,甘肃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成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代理人:何XX,甘肃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XX,甘肃XX律师。
上诉人甘肃XX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成县XX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陇民三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立功,XX公司委托代理人何XX、董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陇民三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王军瑞
代理审判员 周 雷
代理审判员 唐XX
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