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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与方XX、傅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枞民保字第0006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方可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何X,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方可,XXX律师。


被告:方XX,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傅XX,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与被告方XX、傅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何X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方XX、傅XX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外人左X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何X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方XX、傅XX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汪XX


审判员  许XX


审判员  何XX



书记员  何 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2014-09-18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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