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张XX、李XX。
被告:何XX。
被告:绍兴县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XX。
被告:中国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祝XX。
委托代理人:沈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何XX、绍兴县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1548元,由原告张XX负担。
代理审判员章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谢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