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XX,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XX。
法定代表人:韩XX,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该农场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该农场办公室副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东XX东方西XX。
法定代表人:金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XX,江苏XX律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叶XX。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武XX。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孙XX。
再审申请人江苏省XX因与被申请人XX公司、叶XX、武XX、孙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民终字第0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东辛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 勤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成荣海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章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