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介休XX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北辛武村108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王XX,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王湖路西XX2-2-5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X,河北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介休支公司。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定阳路北XX旁。
法定代表人郑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XX,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介休XX公司诉被告中国XX公司介休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中XX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案情较为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王亚明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