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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长沙市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唐纯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XX。
法定代表人:王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湖南XX律师。
被告:长沙市XX,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XX*****号门面。
经营者:杨X,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XX公司诉被告长沙市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XX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长蔡晓
审判员闵俊伟
审判员程婧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谢X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8-12-06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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