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XXX、卞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7)闽0103执278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曾晓萌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XXX,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XX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9762584P。
负责人:赖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曾晓萌,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卞XX,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候X,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卞XX、候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闽0103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卞XX、候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X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查询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后,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卞XX名下所有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洪塘路33号滨江丽景XX(原滨江丽景)24#楼605复式单元已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先行查封并正在处置,申请执行人XXX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参与上述财产的分配,本院依法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移送参与分配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卞XX名下财产正在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处置,本院已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移送参与分配申请。
另,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短期内无法继续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X
审判员陈燕娜
审判员陈筑闽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XX
  • 2018-05-18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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