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宫X,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吴伟,男,195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江苏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XX公司定远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XX,该公司经理。
被告:夏XX,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李XX,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刘XX,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夏XX、李XX、刘XX共同委托代理人:王XX,安徽XX律师。
原告宫X诉被告江苏省XX公司、江苏省XX公司定远分公司、夏XX、李XX、刘XX承揽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宫X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宫X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宫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宫X负担。
审判员钟如昀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龙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