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胡XX,部队长。
委托代理人:谢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四川XX律师。
被告:帅XX,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1656部队与被告帅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1656部队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1656部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1656部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1656部队承担。
审判员 龚正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章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