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
委托代理人曹波,四川XX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XX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 李晓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