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郑XX。
被告刘X。
委托代理人王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X价值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刘X价值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玉荣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