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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贾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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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XXX,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XXT。
负责人:李XX,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XX,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XX,女,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原告XXX(XXX)诉被告贾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1772.9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从2015年9月14日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申请生意红贷款,后原告核准该申请。
双方约定贷款金额为20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5%,可循环使用,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14日为还款日,同时,原告和被告明确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合同内容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原告有权宣布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返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原告如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明确,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X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XX
审判员纪静静
人民陪审员屈晓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X
  • 2017-10-25
  •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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