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XX,女,199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大学文化,群众,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雷雷,河北XX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史XX,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
被告:李XX,女,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
被告:韩社令,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
原告牛XX与被告史XX、李XX、韩社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
牛XX诉称,一、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30000元、截止2018年4月25日的利息500元,计30500元;并自2018年4月26日起,按年利24%标准支付利息、违约金直至清偿全部本息止;二、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2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4日,被告史XX、李XX组成一个联保贷款小组,史XX为借款人,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本金4万元,年利率15%,自2018年1月25日起,分十二期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如当期未及时、足额还款,原告有权按逾期金额每日1%收取违约金,被告李XX、韩社令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原告及时出借了款项,但被告史XX期后仅偿还了三期,便再未付过本息,经原告数次催收未果。
无奈,依据双方协议约定的管辖条款,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均非本院管辖区域户籍人口,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户籍第三方所在地法院审理裁决,该管辖约定将本院作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法院明显不妥,应以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和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王蔚洲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曲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