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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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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宁XX律师。
上诉人赵XX因与被上诉人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6民初4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6民初45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XX
审判员杨XX
审判员黑琴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2018-10-25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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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清义,专职律师,现为宁夏北民太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自执业以来,专心研究于债权债务、婚姻家事、劳动工伤、合同纠纷、侵权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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