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男,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1973年8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邹瑜,四川XX律师。
被告吕X,男,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1977年3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X,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吕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187.5元。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