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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吕X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威民初字第15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邹瑜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男,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1973年8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邹瑜,四川XX律师。


被告吕X,男,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1977年3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X,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吕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187.5元。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黎XX


  • 2015-01-20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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