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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邹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4)熟辛民初字第0030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兆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黄XX。


委托代理人王兆华,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X,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X。


原告黄XX诉被告邹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姜壮志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委托代理人王兆华、凌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在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多次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合计20万元。2012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确认结欠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存在。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


被告邹X未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本人邹X从2011年5月起至今共向黄XX借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万元整),等危房分配后卖掉一套就归还所有借款,但二套房子中不出售的一套的所有凭证和钥匙先押在黄XX上,等归还所有借款20万后归还另一套的所有凭证和钥匙。邹X(签字、捺印)××2012年4.16日”。2014年6月25日,原告以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向法庭提供上述《借条》、手机通话录音、中国XX银行交易明细、储蓄存单和存款利息清单各1份。原告提供上述证据并解释称,原、被告是要好的朋友,2011年6月28日,被告要在常熟市XX提出向原告借款4万元,原告从中国XX银行存单中取款4万元后交付被告。同年8、9月份期间,被告提出要考B2驾驶证需要交纳学费约6000元,原告带现金6000元与被告一起交纳学费。在此期间,被告又分别以归还他人借款、好友缺钱、女儿发生交通事故和小XX去世等理由共向原告借款约16000元。2012年1月份期间,被告提出购买二手车熟练驾驶技能,故向原告借款11000元。之后,被告又提出家中房屋需进行危房鉴定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将现金5000元交付被告。2012年春节后,被告提出到招商城购买机器设备进行服装加工,原告分三次借款33000元给被告。2012年3、4月份期间,在被告表哥厂里原告借款给被告4000元用于购买物品,被告另提出在危房鉴定后需交至政府部门5000元,原告直接将5000元现金出借被告。在2011年6月到2012年4月期间,原告一直将其名下的卡号为62×××80的中国XX银行卡交由被告使用,在此期间内被告共计花费该卡内的款项4万余元。除此之外,被告还多次向原告借取小额款项,因时间较长无法记清。2012年4月16日,经原、被告核算被告共向原告借款约20万元,故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20万《借条》。同年4月18日,原、被告通过手机通话时被告对结欠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也未持异议。之后,被告分文未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法庭的《借条》、手机通话录音、中国XX银行交易明细、储蓄存单和存款利息清单,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邹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可能造成不利的诉讼后果应由其自负。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其当庭所作陈述,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存在,本院予以认定。借款应及时清偿,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邹X归还原告黄XX借款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开户行:XXX。


审 判 长  陶云芬


审 判 员  姜壮志


人民陪审员  蔡峰慈



书 记 员  缪XX


  • 2014-12-12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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