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唐XX与李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8)皖0124民初3371号之二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汤志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唐XX,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安徽XX律师。
被告:李XX,女,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平,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与被告李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自愿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XX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唐XX负担。
审判员何凡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XX
  • 2019-02-27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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