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XX,女,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代理人:吴伟,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安徽XX律师。
被告:耿XX,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丁XX与被告耿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丁XX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丁XX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XX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丁XX负担。
审 判 员 余建国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姚 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