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2017)辽0323民初3263号原告闫XX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唐晓光律师 在线
辽宁阳晔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闫XX,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唐XX,系辽宁XX律师。
被告:王XX,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原告闫XX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闫XX及其委托代理人唐XX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王XX于2012年12月l1日向原告借款10.8万元,双方约定按月息三分给付借款利息,被告王XX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
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未付。
故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8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王XX未到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12月11日向原告借款10.8万元。
双方约定借款月利息3分,借款期限2个月。
被告同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
借据载明经手人系王XX。
被告未能偿还借款。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据一份。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制作王XX的询问笔录附卷。
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借款到期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未能依约履行,系合同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双方约定了借款利率为月息3分即年利率36%,现原告请求被告按年利率6%给付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闫XX借款10.8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12月1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的借款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王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宗X
人民陪审员曲乐
人民陪审员徐小淋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刘XX
  • 2018-03-09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唐晓光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唐晓光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6年
唐晓光律师
12103201****9248 执业认证
  • 辽宁阳晔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于2010年,竭力维护客户法律权益。从业律师行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
  • 186 2420 2227
  • txg75082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