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X。
被告王X。
委托代理人王兆华,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X,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阮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阮X申请撤回对被告王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阮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曾庆会
书 记 员 顾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