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阮X与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熟虞少民初字第0012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兆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阮X。


被告王X。


委托代理人王兆华,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X,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阮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阮X申请撤回对被告王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阮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曾庆会



书 记 员  顾腾燕


  • 2014-08-13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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