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
委托代理人王兆华,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X,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诉被告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X
书记员 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