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X与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熟兴少民初字第0005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兆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


委托代理人王兆华,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X,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诉被告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X



书记员  王X


  • 2014-10-27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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