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
委托代理人王兆华、凌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何XX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X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XX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XX负担。
审判员 戴XX
书记员 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