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徐XX与何XX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熟开民初字第0023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兆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徐XX。


委托代理人王兆华、凌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何XX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X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XX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XX负担。


审判员  戴XX



书记员  马XX


  • 2014-09-15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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