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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张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知识产权
  • (2014)熟知民初字第014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兆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东XX。


法定代表人朱XX,会长。


委托代理人倪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X,江苏XX律师。


被告张X。


委托代理人王兆华,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X,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诉被告张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回对被告张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5元,由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徐宇红


审 判 员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俞XX



书 记 员  周XX


  • 2014-09-19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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