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东XX。
法定代表人朱XX,会长。
委托代理人倪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X,江苏XX律师。
被告张X。
委托代理人王兆华,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X,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诉被告张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回对被告张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5元,由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徐宇红
审 判 员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俞XX
书 记 员 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