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
委托代理人王兆华,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X,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X。
原告黄XX诉被告陆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XX于2014年7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审判员 焦林生
书记员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