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X与苏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熟辛民初字第003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兆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凌X,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兆华,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XX。


委托代理人邹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XX。


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了原告王XX诉被告苏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王XX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壮志



书 记 员  缪XX


  • 2014-08-20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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