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凌X,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兆华,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XX。
委托代理人邹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XX。
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了原告王XX诉被告苏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王XX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壮志
书 记 员 缪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