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赏彩霞,浙江XX律师。
被告:胡X,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原告徐XX与被告胡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XX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胡X即时归还借款5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2月10日,被告胡X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汇款50000元。被告胡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此后,被告未归还借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XX借款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胡X负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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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黄 金 锦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XX?PAGE?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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