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X。
委托代理人王兆华,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X,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X。
委托代理人樊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X诉被告樊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X于2014年5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樊X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夏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
书 记 员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