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夏X与樊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熟支少民初字第004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兆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夏X。


委托代理人王兆华,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X,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X。


委托代理人樊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X诉被告樊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X于2014年5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樊X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夏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



书 记 员  徐XX


  • 2014-05-23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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