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
委托代理人王兆华,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X,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诉被告徐X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5月7日收到原告吴X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X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吴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高少波
书 记 员 史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