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吴X与徐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熟开少民初字第002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兆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吴X。


委托代理人王兆华,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X,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诉被告徐X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5月7日收到原告吴X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X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吴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高少波



书 记 员  史婷婷


  • 2014-05-07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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