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男,汉族,1972年11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兆华、凌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女,汉族,1983年1月1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X于2014年1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X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
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