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常熟市XX公司与赵XX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熟海商初字第0000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兆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常熟市XX公司,住所地常熟市XX。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兆华,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X,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X。


本院受理原告常熟市XX公司诉被告赵XX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熟市XX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XX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常熟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XX



书记员  张XX


  • 2015-03-05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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