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王兆华,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X,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胡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X负担。
审判员 钱XX
书记员 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