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XX。
委托代理人凌X,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兆华,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XX。
委托代理人朱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X,江苏XX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方XX诉被告方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XX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方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苏志鑫
书 记 员 陆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