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XX。
委托代理人王兆华,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X,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诉被告苏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X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马XX负担。
审 判 长 朱 剑
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
人民陪审员 潘XX
书 记 员 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