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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与苏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熟虞民初字第0153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兆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马XX。


委托代理人王兆华,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X,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诉被告苏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X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马XX负担。


审 判 长  朱 剑


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


人民陪审员  潘XX



书 记 员  曹XX


  • 2015-04-10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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