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X。
委托代理人王兆华,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X,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X。
本院受理原告许X诉被告谢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X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X负担。
代理审判员 苏志鑫
书 记 员 陆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