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黄X与戴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5)熟开少民初字第0000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兆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黄X。


委托代理人王兆华,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X,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XX。


原告黄X诉被告戴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及委托代理人王兆华、凌X、被告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领取结婚证书,儿子戴X乙于××××年××月××日出生。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琐碎多,经常为此争吵,致使感情恶化,现已分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双方分担。


被告戴XX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戴X乙。婚后,当事人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被告戴XX近两年未正常工作,2014年9月底双方争吵后遂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黄X认为被告性格自闭,不工作,双方经常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被告戴XX表示今后要努力工作,多关心照顾原告,积极承担家庭责任,维护好夫妻感情。


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黄X与被告戴XX系合法夫妻,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未能积极妥善处理,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成立家庭,结婚生子,应属双方审慎自由选择的结果,均应共同珍惜,共同努力,维护好夫妻和睦与家庭和谐。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共同关心好子女的成长,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黄X与被告戴XX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XXX,传真:05126XXXX2934,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高XX



书记员  邵XX


  • 2015-04-11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