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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与徐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5)熟梅少民初字第0003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兆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吴X。


委托代理人王兆华,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X,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X。


委托代理人张X,江苏XX律师。


原告吴X诉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兆华,被告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诉称:2010年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儿子徐XX出生。婚前双方感情一般,婚后缺少沟通交流,感情恶化,现已分居,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每月1000元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徐XX辩称:不同意离婚,孩子还小,孩子的眼睛看不见。原告要跟我离婚的原因是外面有第三者。


经审理查明:2010年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徐XX,儿子双眼患有严重疾病。原、被告系两头蹲。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讼来院。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等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夫妻间存在矛盾是事实,但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互信互谅,加强沟通,相互扶助,多为子女着想,努力构建一个和谐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吴X与被告徐XX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吴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季XX


  • 2015-06-23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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