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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与汪XX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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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罗X,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睿,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XX,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广东XX实习律师。
上诉人罗X因与被上诉人汪XX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3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X于2017年10月16日出具《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本案上诉,并于当日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罗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雪梅
代理审判员  陈俊松
代理审判员  XX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XX
  • 2017-10-20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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