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XX,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山东XX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XX公司,住所地莒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XXXA。
法定代表人:于XX,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中国XX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日照XX公司所有的位于莒县XX该公司院内的钢结构车间2间、仓库4间。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日照XX公司所有的位于莒县XX该公司院内的钢结构车间2间、仓库4间【详见抵押物清单及登记编号为日莒工商抵登字(2015)第0096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被申请人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和其他处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XX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X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