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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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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XX,男,汉族,1986年12月7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唐XX,北京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沈XX因与被申请人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3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沈XX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审判组织违法,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本案争议的焦点是56万的《收条》和《清帐协议》,标的额大、双方争议大,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更不能由一名法官独任审判。嵩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云0127民初488号民事判决由审判员李燕晶独任审判,审判组织严重违反了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云01民终3664号民事判决并未依据前述规定撤销一审判决,而是维持原判错误。二、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认定《清帐协议》并非李XX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依据在于:一是李XX不认可抵消的事实,二是书写《清帐协议》时所处的环境,三是事后报案的情况。申请人认为,首先,李XX不认可抵消的事实,就认定并非是李XX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此逻辑,申请人沈XX认可抵消的事实,就应该认定是李XX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依据当事人是否认可来认定案件是缺乏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表现。其次,书写《清帐协议》时所处的环境,整个判决对于李XX书写《清帐协议》时所处的环境究竟是什么情况,没有做什么表述,更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李XX所处的环境有何不妥以致李XX不能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三,事后报案。报案只是李XX的单方行为,报案后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进一步认定案件事实,李XX对此未提出任何的证据进行证明。单一的报案和非李XX真实意思表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二)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缺乏证据。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不但未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而且在未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维持原判,导致了二审判决的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嵩明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7民初488号民事判决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366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李XX在再审申请审查听证中陈述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判处正确,申请人沈XX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针对沈XX的再审申请事由,本院评析如下:
一、关于一审审理程序的问题。经查,申请人在二审中未就此问题提出上诉,故该项事由在再审申请中不作审查。
二、关于双方债务是否因《清帐协议》清偿完毕的问题。本案中,李XX提交了《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沈XX对李XX所诉的借款事实亦无异议,双方借款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沈XX抗辩称,李XX私自出卖双方拟合作招投标的项目,给案外人造成经济损失,李XX对案外人负有债务,因沈XX与李XX及其所主张的案外人均系朋友关系,故沈XX代李XX向案外人清偿债务,以此抵销其欠李XX的债务。对该主张,沈XX提交了李XX出具的《清帐协议》及《收条》予以证明。经审查,首先,沈XX未能清楚描述其所称被李XX私自出卖的项目的具体情况,亦未能证明其所称案外人是否因此所产生损失及损失数额,也未能证明其向何人归还款项以及归还数额,故《清帐协议》缺乏基础事实。其次,对于李XX出具的《收条》,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沈XX并未实际支付收条所载的56万元;第三,李XX出具《清帐协议》及《收条》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张《清帐协议》及《收条》系受到沈XX的胁迫,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综上,沈XX虽主张其已归还了李XX的借款,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抵消,但对其主张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应向李XX归还本案借款。原审并不是简单地以李XX的意思表示否认双方债权债务的抵消,而是从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及债务清偿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沈XX关于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综上,沈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薛 丽
审判员 郭雅欣
审判员 李玲燕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XX
  • 2018-10-01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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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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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唐律律师事务所主任,建造师,专业、负责、实操经验丰富。主要擅长 建筑工程类、债权债务、公司法律顾问等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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