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XX,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曹X,河北XX律师。
被告陈X,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XX诉被告陈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XX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郝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郝XX负担。
审判员夏千根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X
186 3276 9388
18632769388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