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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阳XX公司与被告王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房产纠纷
  • (2015)苏民二初字第0021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百联刑辩团队律师团队

案件详情

原告沈阳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
委托代理人张XX。
被告王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XX公司与被告王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闫XX
审判员孙皎
人民陪审员李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XX
  • 2015-08-12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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