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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XX、施XX等与桂平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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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正团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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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莫XX,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原告:施XX,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竞,XXX律师。
被告:桂平XX公司,住所地:桂平市中山南路桂金路口东XX。
法定代表人:程X,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莫XX、施XX与被告桂平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莫XX、施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XX、施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5755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桂平市限价住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在桂平市中山南路润景XX建设的第8幢第13层05号房卖给原告,房款总价为250539元。
原告于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9月4日共分三次交清购房款250539给被告。
被告定于2014年11月30日交房给原告使用。
根据合同约定,若被告逾期交房超过90日,而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至实际交付之日,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签订合同以及付清购房款后,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才得以收房,被告已逾期交房514天,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其应支付给原告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为250539元×0.0002/天×514天=25755元。
经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XX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对购房合同的签订、购房合同的内容、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4年11月30日、实际交房时间为2016年4月27日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提交的证据证实原告于2013年12月21日、2013年12月23日交付购房款75539元,原告向银行贷款175000元于2014年9月4日划入被告的账户,至此原告已交清全部购房款250539元给被告。
合同约定被告于2014年11月30日交房给原告使用,而被告于2016年4月27日才交付该房给原告,已逾期514天。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桂平市限价住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的约定:被告逾期交房超过90天的,应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桂平市限价住房买卖合同》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成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依约付清了购房款给被告,而被告没有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交付房屋给原告使用,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主张被告迟延交房514天,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桂平市限价住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被告逾期交房超90日的,应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为:250539元×0.0002/天×514天=25755元。
原告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利息,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只约定逾期交房应支付违约金,并未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还应计算利息,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575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的其他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桂平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5755元给原告莫XX、施XX;
二、驳回原告莫XX、施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平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2元。
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XX,帐号:20×××93。
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羿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黎XX
  • 2017-01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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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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