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XX,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宋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审原告):唐山XX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XX106-1-2604。
法定代表人:谭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住房和城XX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8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住房和城XX未在规定时间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住房和城XX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建波
审判员 毕雪维
审判员 沈 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