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何X,男,生于1982年8月26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女,生于1983年4月21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文铭,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斯XX,男,生于1980年9月20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代理人王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X,重庆XX律师。
上诉人何X、吴XX因与被上诉人斯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必明
审判员彭军
代理审判员罗一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