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X,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XX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9762584P。
负责人:赖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福建XX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萌,福建XX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林XX,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被执行人:杨XX,女,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被执行人:吴XX,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被执行人:杨XX,女,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被执行人:洪XX,女,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被执行人:吴XX,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林XX、杨XX、吴XX、杨XX、洪XX、吴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与本院(2018)闽0103执943号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吴XX、杨XX、洪XX、林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吴XX、杨XX、洪XX、林XX系相同被执行人,同类执行标的,将两案并案执行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并入本院(2018)闽0103执943号案件执行。
终结本院(2018)闽0103执14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XX
审判员叶XX
审判员陈维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