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女,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代理人王文喜,江西XX律师。
被告黄X,男,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黄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X承担。
审判员严慧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