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XX,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雪,江苏XX律师。
被执行人:邵XX,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周XX与邵XX、中国XX公司、江苏省XX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113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江苏省XX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周XX各项损失合计154690.7元;二、邵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周XX各项损失51563.6元;三、驳回周XX对中国XX公司的诉讼请求。
由邵XX负担案件受理费165元。
申请执行人周XX以被执行人邵XX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XX、被执行人邵XX及案外人王XX三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邵XX已经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案件申请,承诺不再就(2018)苏0113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邵XX强制执行。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113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执行长陈猛
执行员王波
执行员代兵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XX